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精神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十三五”实施计划,现发布《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总体要求
(一)根据水专项“十三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水专项“十三五”按项目实施管理。原则上以项目为单元进行申报和评审。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对课题逐一进行评审。对于个别示范研究内容跨区域、跨行业和跨专业,内容相对独立的项目,下设课题(以下简称“独立申报课题”)单独申报、单独评审。具体见指南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应加强任务顶层设计,认真研究项目下设课题之间的衔接关系,制定具体的技术发展路
线图,合理分解研究任务,明确研发进度、重要考核节点和成果产出。考核指标应量化可考核,污染物削减、节能减排、水质提升、能力建设和制度创新等考核指标应明确考核基准年。
(三)申报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见科技部网站),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研究,提出专利申请和标准文稿的相关指标,做好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提出知识产权、成果共享以及转化机制。
(四)申报单位在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时,应加强与流域相关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深入调研,加强研发任务与地方治污需求紧密结合,确保任务落地。京津冀区域、太湖流域以及辽河和滇池示范类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取得地方政府的认可,并提供相应的资金配套证明。
(五)申报单位要统筹利用水专项“十一五”、“十二五”及其他已有资源和成果,详细阐述与项目(课题)相关的优势和基础,包括已承担相关国家项目以及与本专项的衔接方案,国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注重产学研用结合,中央和地方研究团队结合,联合攻关。
(六)加强中德合作,鼓励具有良好中德合作基础的申报单位与德方研究团队开展联合研究,相关任务将作为中德水专项合作的重要内容。德方研究团队的经费由德方自行解决。
(七)申报单位应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的要求,据实编报预算。中央财政资金与其它渠道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它资金等)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指南规定,并应提供足额配套证明。评审通过的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若中央财政资金被财政部评审核减后,承诺的其他渠道资金总额不得减少。
二、申报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要求
1.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牵头申报单位是项目(独立申报课题)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实施的管理者,应对联合单位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费。若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且实行双负责人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同时须明确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对于集团公司,如具体工作由子公司承担,为便于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由子公司直接申报。
3.申报单位在申报同一项目(独立申报课题)时,只能牵头或参与一个申报团队。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独立申报课题)。
4.严格控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数量,避免任务分散。项目下设课题或独立申报课题,每个课题的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数量不超过8家。原则上,中央财政经费低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的数量不超过20家;高于2亿元的项目,不超过30家。
(二)负责人基本条件和要求
1.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相关研究经验,对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有较全面的了解,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重大科研或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6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投入项目(课题)研究的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在国内年度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或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参加人员同时参加多个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合计投入项目(课题)研究的时间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间的100%。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本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按照任务合同书和延期批复,执行期到2017年12月底前的“十二五”在研项目(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申报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如出现超项情况,将取消其团队申报项目(独立申报课题)的资格。
3.按照科技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见附件2)不得参与本次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提交
(一)在线填报申报书
申报单位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线上填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申报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单位注册、账号创建、在线填报、在线提交等工作(申报流程见附件4)。涉密项目(课题)按照离线方式进行报送。
(二)线下编制实施方案和预算书
(三)申报材料的报送
申报单位须提交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申报书、项目及下设课题或独立申报课题的实施方案和预算书(A4纸双面打印,白色铜版纸装订成册),并在文本相应处加盖公章和签字。其中,申报书、实施方案一式20份(1正19副),预算书一式5份(1正4副),电子版光盘1份(含PDF和Word格式申报书、OWL和PDF格式预算书、Word格式实施方案,文件名称格式为: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编号-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名称-文件类型-申报单位),以上材料所有信息应保持一致。申报材料须用密封条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单独包装。
纸质申报材料和承诺书(附件6)由申报单位行文并派专人按照时间要求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附件7)报送至规定地点。申报材料一旦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四)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求见附件8),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进入择优评审。京津冀区域和太湖流域项目(独立申报课题)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水专项管理办公室配合。其它项目(独立申报课题)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时间要求
请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提交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各阶段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在线填报时间:2017年8月14日-9月15日17:00;
材料报送时间:2017年9月16日17:00;
形式审查时间:2017年9月17日。
五、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421室
联系人:孙家君 山 丹 韩 巍
电 话:010-84665909,84665906,84665926
邮 编:100029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材南新楼219房间
联系人:任海静 石春力
电 话:010-57811042,57811040,58934022
邮 编:100831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