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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阿里质疑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羽协”)公布的“2016年双11网上羽绒制品质量抽查结果”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被公布为不合格的两个商家——芜湖市晨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一家不愿向媒体具名的杭州公司近日分别向中羽协递交公开函,质疑中羽协抽检非会员单位违法、抽检程序不公平公正,以及涉嫌借抽检之名,打压非会员企业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书面道歉。
天猫商家不服中羽协抽检结果,递交公开函抗议
图为芜湖市晨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示的公开函及其文件内容
12月11日,中羽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其今年双11期间对天猫、京东和淘宝三个平台进行了羽绒制品质量抽查结果,称其抽取的羽绒服102件,羽绒被102条,共204个样本中,严重不合格率羽绒服为12.7%,羽绒被为43.1%。
阿里巴巴在中羽协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第二天发表回应,明确表示在不能确定这是一次公正的抽检之前,不会下架商家的商品。
附公开函的正文内容: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及姚小蔓女士:
2016年12月11日,你协会于“中国羽绒信息网”发布一篇名为《线上羽绒制品质量状况明显改善淘宝羽绒被抽查连续四次零合格》一文,该文章对我司进行点名披露,文章内容多处失实,且具有强烈的误导性,已严重损害我司商誉,具体事实和依据如下: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非行政执法部门,无权抽检我司商品,并妄加评判。
众所周知,抽检是国家为确保产品质量实行的一种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同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也均明确了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抽检由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并非行政执法部门,在无法证明已获得行政机关委托和授权的情况,根本无任何权力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商品质量的的抽检,显然属滥用行业协会权力的违法行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应当遵循会员自愿加入,按照其活动章程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序合法运作。一方面我司并非你协会会员,与你协会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即便活动章程中规定了协会会员自律和检查的内容,你协会也无权将活动章程强加在非会员单位上;另一方面我司查阅你协会公示章程,其中根本无商品的抽查检验活动事项。故,你协会的行为已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超出了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中国羽绒工业协会抽检程序违法,抽检结果失实,严重侵害我司商誉。
我司拥有羽绒生产、销售的合法资质,生产羽绒产品质量良好,也受到广大消费者好评,你协会在未经我司确认的情况下,随意抽检我司商品,且截止目前,从未公开过本次抽检行为的任何过程信息,结果公布前,也未以任何的形式通知我司,给予我司任何申辩和复检的机会,直接认定我司产品不合格,严重有违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依据国家GB/T2828抽样检验标准和流通领域的相关抽检办法,抽检活动的流程和结果认定均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以保障抽检行为的公正性和结果的科学性。在你协会未提供证明本次抽检合理公正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我司认为本次抽检活动无论在抽检程序、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你协会的此次抽检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司的商誉,造成社会的不良反映。
中国羽绒工业协会涉嫌借抽检之名,打压非会员企业,属不正当竞争。
从你协会本次的抽检、发布看,已严重超出你协会的活动章程,抽检会员企业的商品数量也远远小于非会员企业,倾向性的意思表示明显,此行为已涉嫌不正当竞争,以行业管理之名,设计有利于会员企业的抽检方法,突出我司等非会员单位的子虚乌有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而让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使得我司等非会员企业的商誉严重受损,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同时,贵司在发布材料中对佩挂“羽绒制品信誉保证标志”产品的合格情况进行了重点的宣传,而“羽绒制品信誉保证标志”又系你协会制作,我司认为其显然存在推广协会内会员企业“羽绒制品信誉保证标志”产品,或逼迫非会员企业加入协会,并购买此标志的目的,此行为也有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
综上,你协会本次的抽检和发布行为已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同时也严重侵害我司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要求你协会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嫌侵权的文章材料,并在你协会网站首页以及公开媒体,对我司进行书面道歉。如你协会在接到本函后仍继续侵权,或不履行恢复我司名誉责任的,我司将保留诉讼、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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